楚天金報訊 據新華社電 財政部、民政部、工商總局4日聯合對外公佈了最新制定的《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(暫行)》。新規已於1月1日正式施行。
  《辦法》規定,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下列項目,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。
  基本公共服務:包括公共教育、勞動就業、人才服務、社會保險、社會救助、養老服務、醫療衛生、住房保障、公共安全、公共交通運輸、城市維護等。
  社會管理性服務:包括法律援助、扶貧濟困、防災救災、公共公益宣傳等。
  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:包括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、行業規範、行業投訴等。
  技術性服務:包括科研和技術推廣、行業調查、檢驗檢疫檢測、會計審計等。
  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:包括法律服務、社會調查、監督檢查、評估、績效評價等。
  (原標題:政府監督檢查事項將向社會“購買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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